特别提醒: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协助拍卖,所有拍卖过程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竞买人如需咨询,请直接联系公告中司法辅助咨询电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不收取拍卖费用,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公 示 栏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将于将于2024年9月13日10:00时起至2024年9月14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22,户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对标的物重庆市南岸区二塘二支路61号3-5号门市【产权证号:渝(2022)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398277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被执行人:姜珍月及其他权利人(如优先购买权人等)关注参与此次拍卖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公告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9月13日10:00时起至2024年9月14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22,户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重庆市南岸区二塘二支路61号3-5号门市【产权证号:渝(2022)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398277号】。
据资料显示:该标的物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二塘二支路61号,权证号:渝(2022)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398277号;建筑面积:216.27㎡;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用途: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发零售用地,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建筑物名为“万科金域学府”商业裙楼。
该标的具体情况详见相关附件。(实际使用面积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不一致的,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瑕疵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标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标的物瑕疵及状况
1.该标的有抵押、有查封。
2.本次拍卖包括房屋所有权、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室内不可移动的装修,不包含室内家具家电及相关的债权债务等。
3.该房屋有租赁,现被域境足道打通经营足浴生意,租赁期自2022年6月6日至2032年6月5日。标的物若有和其他相邻房屋打通使用或结构改变的情况,买受人若需恢复原状,请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相关费用;
4.室内采光、户型、通风等房屋内部及周边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5.司法拍卖,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凭执行法院下达的拍卖成交裁定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标的物涉及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支付,依相关规定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可凭票向法院申请在拍卖款中列支。申请退还期限为30天,自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向买受人送达确定标的物权属的执行裁定书之日起的次日起算。因拍卖价款将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故买受人不按上述期限申请退还卖方税费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不再处理,买受人需自行向被执行人索要垫付的税费。
6.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7.上述情况若与实际状况不符,以实际状况为准并以实际现状进行交付;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和房屋质量及附属保证。
评估:134.52万元,起拍价:94.164万元,保证金:9.4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数倍)。
三、看样及咨询方式:本院已委托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安排);看样预约: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1609881、13883594837或登录http://cqhspm.dscq.com/index.html自助预约看样。
四、竞价规则:
1.本次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2.本次拍卖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3.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五、优先购买权人以及权利性质
1.拍卖标的的共有人、承租人具有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本次竞价开始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2.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拍卖报名及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1.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7日内缴入法院。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西池支行;账号:6228400477060661169)。
2.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七、税、费及承担方式
1.标的物过户涉及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2.欠费情况:据物业工作人员口述:截止到2024年8月欠物业管理费16410.7元,水、电、气等欠费情况不详,具体欠费以拍卖成交后实际欠费为准。上述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欠费)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了解并由买受人承担。
3、本次变卖均不含水电气户头,不保证水电气能正常使用,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如该标的物尚欠水、电、气、物业管理、排污或其它可能存在的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了解并承担,本院及拍卖公司不承担上述费用。
八、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或需要办理联合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和房屋质量及附属保证,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5.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6.对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次拍卖开始7日前与本院联系。
7.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暂缓、中止、撤回正在进行中的拍卖。
九、拍卖标的过户及交付
1.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上述情况若与实际状况不符,以实际状况为准并以实际现状进行交付。
2.拍卖成交后,执行部门以实际现状进行交付。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一、按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公司咨询。
咨询公司: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1609881、13883594837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23-53236771 023-53236752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3-53368639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红桂路1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23-6767354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023-67673378
淘宝咨询电话:400-822-287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